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相关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党章第十条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有的搞家长制、一言堂,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有的以“开会研究”为幌子,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职尽责。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及时发现、坚决纠正。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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