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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实施“阳光采购” 驻局纪检组行使采购活动监督权

来源:省旅游局发布时间:2014-02-11

  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省旅游局向社会购买广告代理、旅游规划设计、软件开发等服务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这一关键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省旅游局采取以下三项措施实施“阳光采购”: 

  一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细则。新制定实施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货物管理办法》,不仅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削弱采购使用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还明确规定采购主办单位责任和工作流程,明确公开招标程序和适用情形,特别强调因特殊原因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事前需报财政厅核准,确保采购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建立采购审批、执行、支付相互制衡工作机制。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论证采购需求、审核采购预算、审议重大项目招投标文件、审定中标结果;成立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质量监督和组织验收;由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按办结时限支付资金。采购过程采取这种相互分离工作机制能使原来过于集中的采购权力得到有效制约。 

  三是强化驻局纪检对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为避免财务部门作为采购执行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局党组明确由驻局纪检组行使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廉政规定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信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