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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私害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1-12-30

  如何处理公与私的关系,能洞见从政者的格局和境界。《新唐书》载:唐朝徐有功在任司刑少卿时,曾与皇甫文备一同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皇甫文备多次捏造证据诬陷徐有功放纵逆党。后来,皇甫文备因为一起刑事案件被连坐下狱,恰巧由徐有功审理此案。徐有功依法将其释放。有人说,皇甫文备曾经想置你于死地,如今你却放了他,为什么呢?徐有功答:“尔所言私忿,吾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不可以私害公”指公私分明,不可因私情而损害公道或公德。徐有功在审案中,自觉划清公与私的界限,不拿“公法”报“私忿”,手握戒尺不行私,廉洁用权不害公,既守住了原则和底线,又捍卫了法律尊严。正所谓:“理人之道万端,所以行之在一。一者何?公而已矣。唯公心可以奉国,唯公心可以理家。”

  从政治政,只有秉持一颗公心,不为私利所迷,不为人情所困,方能坐得端、行得正、走得稳。反之,如果公器私用,徇私忘公,必然滋生腐败、自食苦果。《史记》载:战国时期,范雎在魏国曾受到魏齐迫害,在魏人郑安平和秦使王稽的帮助下,潜逃入秦,受到秦昭王的重用。出于“还人情”的心理,范雎举荐王稽为河东太守、郑安平为将军。后来,郑安平在邯郸之战中兵败,投降赵国;王稽因私通诸侯,被诛杀。范雎受到牵连,因此辞去相位、抑郁而终。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范雎之错,就在于公私不分,把公权当私产,拿公权谢私恩,结果既害公又害己。如宋人汪藻言:“公与私不并行,恩与法不两立。以公灭私,以法夺恩者治;以私害公,以恩挠法者乱。此古今不易之道也。”又如宋代理学家朱熹言:“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若公时,做得来也精彩。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梢。”

  公大于私,不可以私害公,是从政者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对公与私的取舍,一向旗帜鲜明。延安时期,张闻天陪客人吃饭,却不夹一筷子菜,只吃了两碗小米饭。事后他说:“菜肴是让客人吃的,不能揩公家的油。”

  老一辈革命家用言行回答了什么是“大明无偏照,至公无私亲”。也正是秉持这份公心,中国共产党以清正廉明立身,视人民利益重于山,视个人利益淡如水,才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无比艰苦的条件下,闯过一个又一个难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这就是“公”的力量,“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公心越充盈,离腐败就越远,离民心就越近,离胜利就越近。

  公私之交,存亡之本。进入新时代,“公私”二字仍是衡量党性强弱的尺子,并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不可以私害公”就是一条红线,不能含糊,更不能触碰。在工作生活中,广大党员干部当谨记“公生廉、私生贪”的道理,把“公”与“私”两个口袋分清,坚持以“公”为标尺,正心、正言、正行,常拿“做人公道正派,做事公正廉明”砥砺品行,常拿党规党纪对标对表、锤炼党性,切实做到手握公权不谋私。(徐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