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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贷实乃利益输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1-02-04

  “400万,3分利,竟以为是民间借贷。”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警钟60秒”栏目报道了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梅天军严重违纪违法案。梅天军先后向涉黑人员违规借贷400万元,并以月利率百分之三的标准收取利息。因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梅天军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4096万元。

  党员干部违规高利放贷,借贷双方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权力借贷”,无非是以“借贷”之名,行受贿之实、搞利益输送。梅天军在任派出所所长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涉黑人员杨伟祥,之后与其交往成为朋友,并违规向其放贷、收受高额利息。作为回报,梅天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伟祥谋取利益,帮助其逃避法律惩处。“尽管利息高了不少,但看重的是领导干部身份的‘含金量’。”“对我们来说,这也是一种投资,方便以后办事。”许多这样的借款目的,可谓一针见血。

  毋庸讳言,如果是参与正常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梅天军却打着借贷的“幌子”获取大额回报,这既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更影响到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可见,类似于梅天军这样的行为,绝非一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违纪违法的“大问题”。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也没有高出常理的回报,只有“有所图谋”的围猎。党员干部在面对高利率回报的借款时,应看清楚借款人的真实目的,还应明白自己借出去的不仅是私人钱款,更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高利借贷,害人害己。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图高额利息而违规借贷,否则只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王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