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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之名难掩受贿之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1-01-21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资委原主任于得志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1年至2019年,于得志受贿近880万元,其中500万元系以“借用”名义索贿而来。最终,于得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借用之名难掩受贿之实。“借用”前,于得志接受苏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提前向苏某的公司支付1亿元的团购房款,这也为之后的“借用”打下了基础。“借用”时,委托妻子具体办理,相关钱款并不直接打到自己的账户,如此处心积虑、精心“安排”,无非是想混淆视线、躲避监督“探头”。“借用”后,他因害怕事情暴露,又于2015年、2019年分两次返还500万元。看似是有借有还的暂时借用,实际是“先办事后收钱”的权钱交易,本质上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

  以“借用”名义为受贿行为打掩护,于得志玩的是掩耳盗铃的把戏。正常借款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利用职权、以借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贿则触犯了党纪国法的底线。在这笔“借款”中,于得志之所以敢狮子大开口、一借就是500万,是因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苏某谋取利益;而苏某之所以肯借,除了感谢于得志的帮助之外,看中的还是他手中的公权力,想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图的是谋取更多利益。“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其间的利益关系,两人都是心照不宣。

  现实中,把权力当作“商品”明码标价,以借用为名行受贿之实的,不乏其人。河南济源肿瘤医院原副院长董福刚在每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前后,逐一给辖区乡村医生打电话“借钱”;曾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的郑敏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业务管理对象索取贿赂142万元……纸包不住火,以借为名受贿不过是自欺欺人,到头来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竹篮打水一场空。(叶程程)